学术新论 | 张航:责任政治视角下村干部推动协商治理的实践研究 ———以 T 县为例

摘 要: 村干部在协商治理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责任政治的视角出发,结合 A 省 T 县的案例, 对村干部推动协商治理的实践进行审视,可以发现: 面对治理责任与资源供给不均衡带来的履责困境,村干部 选择借助协商治理机制予以纾解,即通过纵向维度的部门“协商应责”宣传、横向维度的试点“协商应责”示 范,最终在全县层面上形成了“协商应责”实践。协商治理构建起村干部定责、履责和究责的行为系统,并带 来“责任回应”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干部推动该政策的积极性。这一发现不仅为理解和指导农村基 层协商治理提供了新思路,也为研究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开辟了新视角。

关键词: 村干部; 协商治理; 责任政治; 责任回应

引 言

由协商民主延展而来的协商治理,凭借其独有的实践价值和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基层社会 治理中一种全新的治理范式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 益凸显,被视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机制。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协商治理这一政策 的具体实践中,村干部作为政策执行的末端主体,其行动策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协商治理的政策绩 效。是故,如何能够让村干部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政策执行中采取积极的行动策略值得关注。需要说 明的是,本研究所涉及的村干部并非某个特殊职位,而是指整个村干部群体。 学界普遍认为村干部的政策执行动力多源于压力体制、利益激励等。而协商治理是民政部主导的 改革工作,它偏向民生,并不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村干部做此类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为此,本研究 引入责任政治的视角,尝试借助典型案例来分析村干部为何会积极推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 从国家到地方,均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视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的重要途径。为了深入探 讨责任政治视角下村干部如何推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本研究选取 A 省 T 县 的协商治理案例进行分 析。T 县入选了首批 48 个“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也是 7 个以“中国农村社区协商治理”为实验 主题的样本之一。笔者及所在的课题组于 2021 年 11 月赴 T 县开展田野调查。调查发现: 在当地为期 三年的实验中,协商治理从最初的 16 个试点村庄向 174 个村庄全面推广,大多数村干部对协商治理持 欢迎态度,并给予配合与支持,相当一部分村庄的协商治理实践已步入正轨,可以说当地的协商治理实 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 T 县的协商治理实验名义上由相关县委领导担任组长,但实际上整个 实验仅由民政局一位副科级别的党组成员推动,难以称得上“高位推动”或“领导高度重视”。因此,可 以说当地农村基层协商治理实验实现了难以置信的低投入与高产出。本研究以 T 县的协商治理实践 为例,对当地村干部在责任政治的要求下相对积极地落实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政策予以剖析,以期为协商 治理在全国各地的广泛推进提供借鉴。

为了深入解析这一现象,本研究引入责任政治这一视角,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一是通过文献 综述,回顾学界关于村干部协商政策执行影响因素的研究; 二是具体阐述责任政治视角的引入,揭示 村干部所普遍面临的治理境遇,提出协商治理是责任政治时代的机制性回应; 三是通过 T 县的案例,呈 现责任政治视角下村干部积极推动协商治理的相关实践; 四是余论,提出持续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 建议。

一、文献综述

村干部在何种因素影响下会积极地配合执行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政策呢? 学界大多从国家与社会互 动的视角展开研究,并形成了以下四种颇具影响力的重要观点。 第一种是体制压力说。欧博文( Kevin J. O’Brien) 和李连江认为“干部责任制”会诱发选择性政策 执行。村干部会竭尽全力去完成上级下达的“硬指标”,而对于那些“软指标”,则表现得力不从心。 章荣君发现,在村委会行政化的大背景下,村干部可能受到压力型体制的倒逼从而开展协商治理工 作。第二种是利益驱动说。利益不仅包括以晋升、表彰、绩效考核为主的合法政治激励,广义上还包 括灰色谋利空间,这些利益均会对村干部的选择产生影响,亦即村干部的行动伦理源于权力支配和利益 置换的相互勾连。如林雪霏、周敏慧和傅佳莎的研究表明,官员的晋升预期是地方官员推动协商治理 的内在动力。第三种是治理动力说。在面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基层治理难题时,既有的农村治理 机制和传统的农村治理手段并不如预想的那般有效,协商治理逐渐被视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选 择及村干部化解乡村矛盾的治理手段。这种动力源自如何有效解决乡村社会自身的问题和矛盾、 满足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诉求和权利表达,以及如何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和发展需求等。第四种是个 体因素说。协商治理政策的实施与推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干部这一村庄代理人的个体因素,村干部 越称职,则在协商治理的政策执行中越可能履职。村干部的个体因素除常见的人口统计学变量之 外,还包括村干部对协商治理的制度认同、操作能力以及民主素养等方面。

以上这几种观点对于村干部为何积极执行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政策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还存在有 待深入探讨的地方: 首先,农村基层协商治理这一政策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该部门的主要功能是服务 而非管制,协商治理也并非村干部的中心工作,因此他们在开展协商治理时所面临的体制压力相 对较小。其次,协商治理给村干部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并不明显,而政治收益则需要长期积累方能显 现,加之村干部面临的晋升天花板现象明显,这使得协商治理在激发村干部利益驱动方面的效果十 分有限。再次,在治理动力下开展协商并非村干部的唯一或最优选择,尤其是考虑到协商的本质在于分 享权力,村干部主动开展协商治理的可能性较低,在实践中,有时村干部会进行选择性协商或形式化 协商等。最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精英进城,村治主体面临弱化,而能够担当重任、具有领导力 和深厚群众基础的村干部尤为稀缺,可遇而不可求。以上四种观点存在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可能还存 在推动村干部积极开展协商治理的其他因素。

二、理论进路: 责任政治的机制性回应

( 一) 责任政治视角的引入

农村基层协商治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村干部对产生的压力感知不强,所产生的激励效应也相对有 限,那如何才能让村干部对这一政策积极配合呢? 在探讨村干部的可能选择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 这些选择会受其所处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环境及其动态变化的影响。环境形塑主体,环境的变化将影 响主体的选择。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进,责任政治的重要性愈发彰显,乡村的权力运作正逐 步向权责一致的方向转型。这势必会对协商治理的实践产生重要影响,也对村干部在其中的角色和职 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责任政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更是现代国家治理一种重要的政治形态。责任政治要求政府、政 党、社会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在各个场域的互动中秉持责任的价值与态度,责任政治的构建既包括观 念与结构,还要有与之相对应的行动。责任广泛存在于多个政治主体与政治场域之中,乡村治理是国 家治理的基石,同样也需要建立责任政治网络。在乡村责任政治网络之中,扮演着“守夜人”和“撞钟 者”两种角色的村干部自然而然地居于核心位置。通过强化村干部的责任政治观念,明确责任政治 的内容,可以激发该群体的治理动力、规范其治理行为,从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群众的 权益,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推进乡村责任政治建设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路径。2019 年 9 月修订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 党的“神经末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难点和薄弱点,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 延伸的重要指示,对基层党组织的落实主体责任、领导乡村治理以及党内监督能力提出了要求,农村 基层开始出现巡视、督导等上级权力渗入基层和监督权力运作的制度安排。

乡村责任政治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此背景下,乡村 治理现代化水平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命题,其 重点是回应群众需求和构建基层社会秩序。这对乡村治理权力的运作、配置、规范和约束提出了更高 要求,之前对村干部政策动员时提出的责任机制逐步演化为乡村治理责任的制度化。不少农村地 区在民主决策、权力清单、工作台账、财务监管等方面探索新做法,也出现了坐班制、考勤制以及行政激 励制等村干部公职化建设的举措,其核心就是要在乡村治理中形成村干部治理权力与治理责任的均 衡。这样既回应了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命题,又蕴含着回应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治理责任,同时也标志着 乡村治理的问责制度化。

( 二) 协商治理: 责任政治时代的机制性回应

责任政治时代,上级对村干部的问责日益严格。问责蕴含着责任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主体对客体的 行为进行考察,客体则需要予以回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问责与应责如同“一币两面”,相伴而生, 密不可分。在日常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干部缺乏合理的应责空间: 一方面,制度外的应责空间较小。在 科层体制中,作为“无品芝麻官”的村干部难以选择较为常见的“向下甩锅”“向上甩锅”或“平级分锅”, 往往不得不选择履责。不负责、不担当等行为也被列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使得秉持“不出 事”宗旨的村干部其生存空间也被压缩。因此村干部责任回应与分担的制度外空间较小。另一方面, 制度内的应责空间也同样较小。“权小、责大、事多”是当前我国村干部所普遍面临的治理境遇,面对问 责制度化的趋势和越来越普遍的村级治理行政化现象,村干部的积极履责同不断膨胀的基层治理任 务和压力之间产生张力,在超负荷运转状态下,村干部的履责成本变大,相应的制度内责任回应与分 担的空间变小。因此,构建适当的回应机制已迫在眉睫。

协商治理所具备的制度优势和治理绩效,可以作为村干部有效回应和妥善分担治理责任的机制性 渠道。农村基层协商治理从嵌入既有乡村治理制度出发,以民主协商推动其余四大民主,使得协商民 主所蕴含的规则、理念、价值等要素得以实现,最终形成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在各地的实践中,它不仅提 升了治理效率,还带来了诸如推动农民政治参与、缓和干群关系、化解乡村矛盾、增强农民政治认同、推 动村级决策科学化等正面效应。同时,协商治理客观上为乡村建立起新的治理秩序与信任关系,为村干 部进行责任回应提供了条件,一定程度上创造了责任回应的制度空间。因此,可将协商治理视为责任政 治时代的一种机制性回应。

三、案例呈现: T 县的协商治理实践

( 一) 责任感知: 对村干部提出的治理新要求

T 县素有“A 省东大门”之称,辖 14 个镇、2 个街道,户籍人口接近 63 万人。该县充分发挥毗邻省 会、区位优越、交通便捷等优势,多次入围“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市”“全国新 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市”等榜单,2023 年地区生产总值 701. 3 亿元,财政收入 76. 3 亿元,城乡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分别为 46 526 元和 28 232 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T 县乡村也出现外来人口多、社 会结构复杂、利益诉求多元等问题,乡村治理需求陡增、治理难度增大,乡村治理发展到新阶段,这也对 村干部的工作内容与责任提出新要求。

笔者参考彼特·休普( Peter L. Hupe) 和迈克·希尔( Michael Hill) 的做法,对村干部承担的责任进 行类型学划分,将其分为政治责任和公共责任。前者是“国家视角”下,从委托代理关系出发观察村干 部是否对党和政府负责; 后者是“社会视角”下,从村集体利益和道德责任等要素出发对村干部行为的 规约。

一方面,T 县村干部要履行政治责任。其一,在资源分配方面,国家为了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而制 定了一系列规则,村干部需要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完成上级政府分配的任务。最具代表性的是, 在 T 县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名额遴选和确定中,各村不仅要经过申请、审核、评比等规定程序, 还需要经过“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否则不仅有可能被村民质疑为“人情保”“关系保”,还有可能因 为未按照既定要求开展工作而受到上级政府的问责。Z 村党支部副书记说: 村里像“冬令春荒救助”之类的政治名额是很敏感的,我们在确定资助名单的时候需要格外小 心,得避免老百姓说我们村干部做事情不合规矩。( 访谈编码: 20211115AA001) 其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村多采用“项目制”建设的方式,T 县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农田改造、农 村改厕、道路修建与管护等。项目资金的使用,需要通过民主程序,符合使用规定,明确使用去向。如 2018 年接手村庄账目的 F 村文书说: 县里边有规定,村里用什么钱就得开什么会,这个会还得确定具体的参会人员资格。比如要给 做工的支付工钱,开票、领钱需要详细证明,还得有书记签字和做工的签名的收据。 另一方面,T 县村干部要履行公共责任。其一,在对村集体的“三资”进行管理时,村干部作为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负责人,做出的相关决策要符合民主要求,维护村民利益,经营权、决策权要受到制 约,并对村民负责。T 县制定了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具体包括“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公共服 务、组织人事以及村务公开六个方面,其中在“三资”管理方面,对界定范围、操作准则、操作流程、监督 部门等作出详细规定。村干部在对“三资”进行管理时,需要按照小微权力清单履行公共责任,否则可 能会被视为不履责。Q 村党支部副书记说: 现在村里涉及用钱的都需要开会,而且必须多人参与,毕竟“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去年我们 村集体资产收入 11. 4 万元,主要是临街房、水面的出租收入。这些出租都要在镇招标中心公开招 投标,如果私自找,不走程序,是要负责任的。( 访谈编码: 20211115AA002)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我国 多数村庄事务以内生性事务为主,事务细小琐碎,极为耗时耗力,经常出现一个村庄几个村干部回应上 千名村民的局面,加之乡村社会的分化与多元化,村干部容易在公共责任的回应中疲于奔命。村民的需 求若得不到妥善解决或积极回应,则可能会引发上访行为或集体性事件,从而影响村庄稳定大局,村干 部又可能被问责,因此村干部几乎处于“无限责任”的境地。在 T 县的实践中,村干部对村民的回应责 任多集中在用水、换田、劳资、矛盾调解等日常生活生产方面,回应压力较大。如果不能履行政治责任或 公共责任,村干部可能受到的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通报批评、检讨发言、扣除工资( 奖金、 绩效) 乃至撤职。

( 二) 履责困难: 村干部责任与实际工作的张力

现阶段,村庄的日常治理事务日益繁多且密集,村干部处于“责任超载”的不利局面,再加上体制性 障碍、治理资源不足等因素,一些治理事务的要求与实际工作发生冲突,使得村干部难以履行治理责任。

一方面,履责的程序成本较高,村干部陷入两难境地。近年来,农村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发生巨变, 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也随之改变,原来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这使得村民自治从“理 念”迈向“现实”的进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作为村民自治最高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便出现了职 能悬浮的情况。按照要求,T 县农村的村民会议召开频率为一年一次,但在实践中,受限于诸多因素,村 民会议不仅难以应对时效性较强的村庄事务,甚至“开不起来”,尤其是经历了合村并居的村庄( 社区) , 村组、组组之间利益协调的难度不断增大,村民会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在行政村一级召开的 村民会议,对于自然村一级产生的治理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如 G 社区的农户所言: 我们这个社区是多村合并的社区,我们原来自然村的厂房出租要拿到社区开会,往往费时费 力,还是我们村里自己搞更好。( 访谈编码: 20211114AA003) 因此,在承担“三资”管理任务时,村民自治和“四议两公开”所要求的程序可能使村干部陷入两难境地, 难以履责: 如若走完合法程序则不能及时做出“三资”管理决策,村干部会受到问责; 如若村干部及时做 出“三资”管理决策,则不一定符合程序规定。

另一方面,村级治理资源不足,村干部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群众。随着农村社会异质性的加剧和群 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群众的诉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是村级治理资源 的匮乏。税费改革之后,村级从独立财政转为依赖转移支付,村级组织回应群众公共服务诉求的能 力逐渐弱化。同时,传统村庄治理资源日渐式微,宗族、乡贤等治理要素难以在现代农村社会发挥应有 的治理效果。此消彼长,群众需求增加与村庄难以及时回应的矛盾不断激化。以 T 县 X 社区为例,该 社区由三个行政村合并而成,辖 33 个居民组,总人口 5 365 人,社区“两委”成员 7 人,平均每个社区干 部需要服务 766 位村民,更何况,很多社区的公共事务仅依靠几名社区干部是难以完成的。2019 年,该 社区集体经济收入为 14. 3 万元,排在全县前列,但刨除办公经费和公共设施的简单维护费用之后,则难 以满足群众其他的公共物品需求。该社区的农户说: 这两年,我们这边乡镇企业办得越来越好,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收入确实也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增 长,但村里的环境、基础设施还是老样子,我们腰包鼓了起来,脑袋却没有富起来。外来人口明显多 了不少,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和隐患。( 访谈编码: 20211113AA003) 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制度化渠道如果得不到回应和解决,则往往会进一步激发矛盾,削弱村干部公信 力,进而给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 三) 协商“应责”: 履责张力下村干部的选择

身陷治理责任与资源供给不均衡带来的履责困境之中的 T 县村干部尝试借助协商治理工作的推 广来履行治理责任。其实践可以分为三步: 一是上级指导部门在培训时强调协商“应责”效果; 二是试 点做出协商“应责”示范; 三是在 T 县全面开展协商“应责”实践。T 县协商治理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开 的过程,也是当地村干部对责任的回应过程。

首先,在培训中,上级指导部门强调协商治理的“应责”效果。T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在对村干部进行 协商治理培训时强调: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 议的决定、决议。党和政府对基层采取事后监督,无论大家干工作多辛苦,一旦出现决策纰漏,一经 查实,自己反而受处分,得不偿失! 开展民主协商,能够帮助村‘两委’规避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 科学性、透明度,增强干群之间的互动和信任,让村和社区干部“敢为、敢干”。( 访谈编码:20211112AA001) 可以看出,民政局在进行培训时,先是阐明村干部共同关注的治理责任,以及履责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从而引发该群体的关切; 接着重点强调协商治理在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中所具备的“应责”效果,使村干 部对协商治理政策产生热情; 最后通过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加强村干部的认知,为下一步的政策执行奠 定基础。

其次,前期协商试点推广,形成“应责”示范。对于第一批 16 个试点村庄,T 县采取“把试点做成示 范”的思路: 一方面,发动同乡镇的村向示范村学习。如 X 社区作为示范点曾多次接待周边村庄、社区 干部的参观学习,为周边村庄、社区提供学习范本。另一方面,在全县范围内总结经验。如 L 社区的典 型经验被编入 T 县的《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简报》,使其示范范围扩散到全县的村庄、社区。在全县推 广的不仅是协商示范试点村庄的经验,还包括其产生的“应责”效果。对于 T 县的村干部而言,协商“应 责”不再是民政局宣传的美好图景,而是在实践中,在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 复制性。试点的“应责”示范成功地将村干部对协商治理的政策关注转化为村干部开展协商治理政策 推广的动力。

最后,在 T 县 174 个村庄( 社区) 全面开展协商“应责”实践。在为期三年的实验中,T 县共解决 协商事项 3 226 起,有效地提升了基层治理能力,优化了乡村治理体系。同时,各个村庄( 社区) 在推进 协商治理的进程中,客观上也构建起了村干部定责、履责和究责的行为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村 干部的责任回应。Z 村文书高兴地说: 搞了协商委员会,不仅有更多的人一起做老百姓的工作,分担“两委”压力,村里的事也能反复 讨论,议得更透,在最后实施的时候也好落实。( 访谈编码: 20211115AA001) T 县村干部以协商治理实现责任回应的行为系统如下: 第一,以协商治理定责。民主协商制度嵌入 农村社区治理,将村庄治理事务以协商议题的形式纳入,建立起“五步五单”④ 的协商程序,形成完整且 闭合的协商系统,并确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Y 社区党支部书记说: 召开的会议从代表大会变成了协商委员会,主体明确了,不仅会更好开了,而且十分明显地提 升了议事效率,民主透明,老百姓也支持。( 访谈编码: 20211115AA003) 第二,以协商治理履责。协商决议如何落实也有相关的规则设置,各村最终的协商决策由协商委员会研 究后交给不同的主体或有承办能力的组织,分级、分类由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或第三方予以实施,并形 成“协商议题交办单”与“协商议题办理情况单”,使村干部的履责从“看不见摸不着”变成“看得见摸得 着”。第三,以协商治理究责。在协商治理的实践中,还建立起协商的监督体系,公示协商成果,开放监 督评议,在保证民主协商实际效果的同时,通过对村干部履责效果的监管来审视其责任的落实情况。因 而,农村协商治理工作所具备的责任回应和分担效果,成为村干部积极推动协商治理的重要因素。

余 论

从责任政治视角出发,村干部的权责一致显得愈发重要。村干部在考虑以何种策略执行某一政策 时,可能越来越多地顾及治理责任,这就使得以往的体制压力说、利益驱动说等观点的解释力略显不足。

对村干部而言,既有的乡村治理体系缺乏合理的责任分担和责任回应机制,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村民 自治制度设置会增加履职成本。作为村民自治转型与重塑的农村基层协商治理,因其在机制框架内创 造了“应责”空间,使“应责”成为可能,而受到村干部的青睐。

通过对 T 县协商治理实践的深入剖析,可知当地村干部承担着政治和公共的双重问责,又因体制 性阻碍和治理资源不足难以履责,从而面临被问责的压力。随着业务部门对协商治理“责任回应”效果 的积极宣传,并在试点推广中成功构建了协商治理“责任回应”示范,各村普遍开展了协商治理实践。

协商治理在推动村务决策合法合规与民意回应及时有效的同时,客观上建立起了一套村干部定责、履责 和究责的行为系统,从而实现了村干部的有效责任回应。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责任回应效果,成为村干部积极执行的动力所在。可以说,村干部的责任回应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协商治理的开展和其 他政策的执行。 当然,这一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这一解释进路的科学性、合理性还需要验证; 另一方面,尽 管 T 县的协商治理实践入选了国字号改革实验区,具备一定的典型性和观察价值,但考虑到全国农村 的多样性和基层协商治理的复杂性,根据 T 县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否具有普适性,还会受到哪些因素的 影响,都有待更多的经验研究来补充完善。此外,关于如何优化村干部治理责任,持续推进农村基层协 商治理,笔者认为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 重塑村干部治理责任

在“权大责小”的局面下,村干部若缺少必要的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甚至职务 犯罪; 但在“权小责大”的局面下,考核太多、问责过重会使村干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应对上级问责中, 难以在乡村治理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两种不合理的权责配置模式都会使得村干部 的治理行为脱离其本源目标,更有甚者走向治理异化。[38]因此,需要重塑村干部治理责任,建立科学的 问责机制,配置合理的治理责任,既不能忽视村干部需要肩负的责任,也不能随意问责,避免“权责不对 等”,充分给予村干部执行协商治理等政策的施展空间。

2. 克服村干部“应责”的负外部效应

村干部“应责”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不容忽视。村干部的“应责”诉求虽可能催生协商治理等合 理的制度,但也可能导致村干部做出不负责、不担当等消极选择,使得村庄事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这是村干部“应责”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基于此,首先,在对村干部进行考核时,必须建立容错机 制,为担当者担当,让村干部敢闯敢试、担当敢为; 其次,应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运用好考核指挥棒,通过 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等多种激励手段,对村干部进行积极引导,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最后,还需要科学 合理地划分“镇—村”责任分担格局,避免不合理的责任转嫁。

3. 推动协商治理实践需要建立系统长效机制

村干部“应责”只是成为积极推动农村基层协商治理的一种可能,但协商治理实践更需建立系统 化、长效化的机制,否则易陷入人走政息、形式主义等不利境地。在此,我们从责任政治视角出发提出以 下建议: 一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村干部既能理性、客观地看待自身的责任,又能认识到协商治 理能为乡村治理带来的积极作用,从而激发他们履行主体责任和推动协商治理工作的热情; 二是协商治 理应当与村庄权力制衡的探索相结合。如在小微权力清单中,可将协商治理纳入其中,作为一道程序; 在协商治理实际操作中,融入主体分工等原则,这样既为村干部创造了积极作为的空间,又能发挥协商 治理的制度优势,促使村干部从“被动应责”转变为“主动协商”,从而实现从个体“绞尽脑汁地应责”到 多元主体“齐心协力地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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